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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驻村扶贫工作队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建设,实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省、市、县确定的脱贫目标,根据《卢氏县2016—2019年扶贫攻坚规划》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县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的管理。省、市下派定点驻村帮扶单位(以下简称驻村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组成
第三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4人,即驻村工作队长1人(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第一书记1人、工作队员2人。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员重点从派驻单位优秀后备干部中选拔,要具备基层工作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必须与原单位工作完全脱离,不承担原岗位任何工作任务。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由科级干部担任,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备案。一个村多个单位扶贫的,驻村工作队长由派驻第一书记单位安排科级干部担任。一个单位扶贫多个村的,分别派驻工作队,人员不得相互交叉。
第六条 扶贫村不脱贫,驻村单位不脱钩,驻村工作队不撤离。
第三章 驻村工作队职责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的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二)根据所驻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四)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五)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六)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七)配合乡镇和村“两委”,动员组织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的搬迁贫困群众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八)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改造、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九)协助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
(十)深入实施农村党建“百村示范千村提升”工程,建好村级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一)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评比活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用先进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职责:
(一)负责对驻村工作人员的管理,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建档立卡数据动态管理。
(三)牵头建立符合扶贫村实际需要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督促落实驻村单位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五)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镇、县委组织部和县扶贫办报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实行派出单位和所驻乡镇双重管理。以所驻乡镇管理为主,日常工作由乡镇具体安排,派出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队员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驻村工作队长要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做好驻村扶贫工作。驻村工作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吃住在村,保证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确需请假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全年累计请假时间超过7天的,年底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要定期不定期对驻村工作队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发现1次不在岗的给予警告,2次不在岗的通报批评,3次不在岗的年底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责令派出单位调整工作队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驻村工作队员进行调整,并报所驻乡镇、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备案。
(一)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能力、方法等原因不适宜在村继续工作的;
(三)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四)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五)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驻村工作日志制度,每季度调阅1次驻村队员工作日志,作为印证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驻村工作考勤制度,驻村工作考勤情况要经所驻乡镇党委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建立驻村工作例会制度,乡镇党委每月至少听取1次驻村扶贫工作汇报,掌握情况,加强指导。派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驻村扶贫工作汇报,每月至少到扶贫村调研指导1次,帮助解决驻村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驻村工作业务培训制度,强化驻村工作队员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驻村工作队员在原单位的的职务及各项待遇保持不变。驻村1年以上计为乡镇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驻村工作队每年保证2000元经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每人每月发放驻村补助500元,县财政每半年1次将资金拨付到乡镇扶贫办。乡镇扶贫办根据各驻村工作队驻村出勤情况,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发放驻村补助;驻村工作经费由各驻村工作队按照财经纪律要求在乡镇扶贫办报账。驻村期间的差旅费等费用,由派驻单位给予报销。乡镇、村要为驻村工作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申报期间,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要严格按照扶贫项目指南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确定扶贫项目,报所在乡镇和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村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脱贫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驻村扶贫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十一条 驻村扶贫工作考核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督导考核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考核采取日常督导、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驻村工作队员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在驻村工作中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驻村工作队员工作实绩突出、脱贫成效明显、群众公认,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驻村工作队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卢氏县委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